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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上午,由洛阳市律协公司保险金融证券委员会、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的“破产暨混改论坛”在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论坛邀请到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吴兴武主任和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杨新涛主任为主讲人,他们分别以《破产实务操作流程》和《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公司法运用》为题,与近百名同仁进行了分享交流。 本次论坛上,首先由吴兴武主任讲授了《破产实务操作流程》。吴主任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两方面为指导,向参会人员介绍如何应对破产事务中各方对管理人工作的质疑以及对破产债务免除规则的不理解,同时指出管理人应明确自身的多重角色定位,以中立态度尽职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接下来,吴主任从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前辅导、管理人进驻接管工作、债权申报确认工作、资产清查工作、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处置直至破产程序终结,详细讲述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各个环节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后,吴主任分享了他从事破产业务17年来的感悟:1、团队化,2、***、勤勉、认真、负责,3、公心办案。通过聆听吴主任的讲授,大家对破产实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与更深刻的理解。 吴兴武主任 达兴律所 杨新涛主任 先为律所 精彩呈现 杨新涛主任结合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涉及的相关政策、实施路径、模式、优先股及特殊管理股、固定收益、明股实债及对赌进行了一一解读,向大家介绍了新加坡淡马锡经营模式,并分享了先为团队运用公司法律制度办理国企混改业务的做法和经验。杨主任的讲解,使在座同仁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改革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有了更好的解决思路。 杨新涛主任带领的先为律所国企与国资运营***团队,长期为国企客户提供勤勉尽责、优质***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加强风险防范和优化公司治理作出了突出贡献,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新学期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扫描二维码关注 关注先为律所 更多精彩呈现
一位律师告诉他的心理医生:“我晚上做梦都是在做案件,即便已经结案,结果已成定局,我还是会梦到它,直到下一个案件出现。如果要出庭,我不能吃早餐,即使吃了我也会吐出来。”很多当事人把律师看作斯巴达克勇士,事实上,再强大的斗士也有“阿克琉斯之踵”。 你,有没有健康的体魄来承受长期的案牍劳形?来承受不断地跋山涉水?来承受不时地夜不能寐? 你,有没有强大的内心来承受当事人的失望眼神?来承受失败的颜面扫地?来承受内心的无限懊恼? 为缓解工作压力,引导我所律师养成“重健康,爱运动”的生活习惯,我所于近期开展“金秋健步走”活动。 活动设置特别奖和参与奖,分别给予运动鞋和洗护套装奖励~ 我运动我健康我美丽 运动减压法是被众多大V强推,它不仅具有减压奇效,更是职业病和一身膘的克星。 小编推荐给大家iCourt一篇名叫《给律师的专属减压清单》的文章,清单中给大家介绍了十大放松方式,包括玩具减压法、健康食物减压法、萌宠减压法、植物减压法、电影减压法、音乐减压法、无干扰减压法、纪录减压法、亲情减压法以及运动减压法。 愿你工作并快乐着! 运动减压*** 长按关注我们吧
肖 春 “我想有一间房,不需要面朝大海,也不需要春暖花开,只要上面画满拆、拆、拆”…… 相信很多人都做过这样的拆迁美梦。当房屋“有幸”被拆了,若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和数量超出自己的需求时,很多人都选择对外出售,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争议也因此频频发生,本文结合法院生效案例,针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一、案例解析案例(一):旧房迟迟未拆,安置房出售后无法交付怎么办?1、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5日,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的房屋(具体层数、面积待定)一套卖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所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结构、面积:洛阳市老城区XXX路(三室两厅两卫结构,约130-140平方米左右,楼层在15-24层之间。***终以乙方自行选定的楼号、面积及楼层为准。二、房屋买卖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按将来选定的具体户型面积计算确定具体房款。三、付款方法:乙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五日内支付甲方贰拾万元整,剩余房款乙方留取贰万元后于房屋建成交付钥匙后三日内支付,余款贰万元待甲方给乙方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后五日内全部付清。四、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两年内将乙方所买的房屋交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乙方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五、若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所交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六、若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已收房款一倍的违约金”。之后,张某共收取李某购房款20万元。而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产至今未被政府拆迁,张某至今未向李某交付该房产的回迁安置房,且未将李某所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同时主张退还20万元购房款及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的利息,并要求张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2、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张某主张因政府原因未拆迁不能排除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张某未在签约两年内向李某交付安置房,李某可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李某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故李某主张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之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实际上是对张某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重叠约定,对此该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1)解除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该2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5日起至张某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二):购买无证安置房,能否解除合同索要损失?1、案情简介:2015年3月7日,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通过不动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金某将张某名下位于XXX小区的1号楼2单元6层262室回迁安置房屋出售原告,房屋买卖价款为178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之后原告为了取得房产证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明,但被告却称该房并非直接从被拆迁人张某手中购买,张某现己经去世,具体房屋继承人不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张某继承人的相关情况,被告却称不详,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及提供真实的相关购房手续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退购房款16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交易房屋前已实地查看过该房屋,被告在收取168000元购房款的同时已将全部与房屋产权有关资料交付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交付购房款的同时,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居住多年,原、被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因该小区整体尚未验收的原因,使得该房屋现在处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状态,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并非被告原因所造成,被告在房屋交易时亦如实将与该房屋有关的原房屋所有人张某的一切材料均交付原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被告隐瞒其真实产权状况的情况;因此被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1)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之间关于XXX小区1号楼2单元6层26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驳回原告曹文红要求解除与被告金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等其他诉讼请求。二、律师提示:正如上面两个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1、安置房出售后旧房迟迟不拆导致卖方违约;2、房价上涨诱使卖方反悔;3、买方购房后无法***等。建议卖方和买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和重视:(一)对卖方而言:1、参考市场行情慎重确定房屋价款。如果旧房还未拆除,卖方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安置房,此时的安置房信息以及交房的具体时间不明确,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并且也有预售的性质,建议卖方参考商品房买卖的市场行情结合交房的时间对于房屋价款进行充分考虑,避免在交房时因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从而心理失衡单方违约引发纠纷。2、明确约定房屋差价和相关税费的承担。对于提前预售的安置房,房屋的面积往往是预估的,交房时会存在面积差,以及办理产权证和过户手续时会涉及相关税费,建议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3、谨慎约定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的时间。如上述案例一中的卖方张某,因对于拆迁时间过于自信,在合同中约定两年内交房且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却遇到政府政策变更等因素影响,导致违约后被诉至法院。建议卖方在合同中恰当的设定排除责任条款,将非自身因素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和***的情况排除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之外。(二)对买方而言:1、调查安置房的权属。由于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通常以户为单位、结合人口数量综合计算,建议买方在购房前,核实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于安置房屋是独自享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确认其他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出售房屋,避免在签约后房屋共有人提起异议引发争议。2、核实安置房有无产权证。建议买方购买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即便买方确有需要购买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也建议吸取上述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的教训,切勿购买二手安置房。由于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并不认识原产权人张某,因此在曹某无法***时只能向其购房合同的相对方金某主张权利,而金某已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曹某在与金某的官司败诉后,还得找已经过世的原产权人张某的继承人配合过户,而在办妥房产证前,曹某也很难再次出售该房屋。3、完善合同中的买方条款。作为安置房的购房一方,从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建议重点关注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条款,并建议预留小部分房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后付清,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保障房屋买卖的交易进程,减少纠纷。综上,房屋作为家庭中***核心重大的资产之一,不论是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还是买受人,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应能有所裨益。
2019年6月23日,先为律所由合伙人、副主任杨新涛律师带领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宋恒、鲍丹阳、丁昊昱律师,在郑州市易元深航国际酒店参加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市场及律师行业发展高峰论坛。河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英、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步林、原河南证监局局长侯苏庆博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主任王小菠、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副总裁周玲以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等莅临本次论坛,本次论坛还有来自河南省的300余名执业律师、企业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记者参加。在本次论坛上,河南省司法厅石英副厅长石英亲自为***批参与“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的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牌匾。 为引导我省律师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同时以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作为突破口,补齐我省法律业务的短板,提高我省律师的执业竞争能力,助力我省重点民营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河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组织和培养我省上市律师开展“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作为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的重要行动措施之一,同时也通过该工程,加强律师服务,为我省再培养一批上市企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公司证券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在公司法人治理、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国企混改、金融等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良好业绩,是洛阳市***家成功辅导本地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律师事务所。为响应省司法厅号召,先为律所在***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考核,成为“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首批法律服务基地之一,也是我省除省会郑州市之外***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成为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的“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是先为律所公司证券业务再上新台阶的表现,也是先为律所服务民营企业的里程碑。我们将再接再厉,积极参加企业上市培育活动,以论坛、座谈、体检等方式,为企业普及资本市场的知识,规范企业运营,推动河南上市工作的开展,为河南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向上滑动 文章已于2019-06-25修 在看5 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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