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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JiaziFaced with the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policies in recent years,bank loans,especially those for real estate business,have undergone strict scrutiny,leading to 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 for some private enterprises.As a result,they have turned to small loan companies and other credit institutions to apply for loans,posing great risks to the loan safety of credit institutions.In recent years,disputes such as"loan by name","loan by user",and"private loan for public use"have occurred frequently.Through searching for keywords such as"loan by name"and"loan by user"using Alpha big data,I found that the number of civil cases in China has reached nearly 2000 in the past five years.The nominal borrower and actual borrower of this loan method are inconsistent,and usually involve guarantors,with complex legal relationships.In addition,current laws do not provide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borrowing loans.If a lawsuit is triggered due to overdue loans,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nominal borrower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need to be carefully analyzed and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se,leading to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on how to handle borrowing loans.一、什么是借名贷款?借名贷款在信用社的农户联保和房地产贷款中比较常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实际用款人的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通过贷款审查,实际用款人为获得资金而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信贷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或是规避授信审批权限等,而要求实际用款人借用符合贷款资质审查的其他主体申请贷款的情形。借名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掩盖了借款人的真正身份,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正是由于实际用款人不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导致其在取得贷款后无法按期偿还,信贷机构在未来可能存在贷款难以追回的风险。二、不同的裁判观点审判实践中,信贷机构在列诉讼当事人时,通常仅会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列为被告,但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以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没有获得实际利益,信贷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明知贷款用途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且放贷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思路。对“借名贷款”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的认定方面,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一) 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审判中该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其与信贷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该行为不会减轻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案例索引】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36号【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借款人应为秦某。虽然不排除银通小贷公司为规避其经营范围的区域性***,而默许黄某以他人名义向其借款的可能,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秦某系自愿和银通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通小贷公司亦将款项发放至秦某的账户,由此银通小贷公司已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此与银通小贷公司无涉。秦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担保人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银通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 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款,而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活动,也不享受借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在审判中部分法院会认定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即若存在借名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与信贷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委托后果,其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索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07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虽然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其接受借款资金后将款项全部转账支付给了古某,富湘小贷公司亦明知实际借款人为古某,何某仅为名义借款人,何某与古某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该案借款合同实际的借贷双方为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故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古某及其所控股的公司向富湘小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可见,转账数额超过本案借款的数额,证明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经济往来密切,且何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富湘小贷公司对此知情;古某对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予以承认,何某是经古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富湘小贷公司签订《资金借款合同》,虽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或提供相关的代理手续,但何红与古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隐名代理关系,故《资金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三) 由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观点认为,即便信贷机构明知实际用款人这一事实,但名义借款人仍要向信贷机构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名义借款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二者应共同对信贷机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案例索引】江苏如东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2888号【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是在被告邢某与原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作人员陈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借款合同违反了《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且经办人陈某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所以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邢某应将其因该合同而取得的借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给原告。因在该无效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实际借款人邢某对合同无效有明显的过错,而名义借款人王某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仍予以配合,在此过程中亦起到了辅助作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上述三方对于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邢某不能返还的本金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律师意见与建议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分析,可看出在“借名贷款”纠纷中,法院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重点审查:(1) 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将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开立的账户?(2) 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及资金使用流向?(3) 还本、付息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签有书面协议,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实际用款人的具体过程?(5)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6) 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与实际用款人有关的其他案件?(7)银行贷款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小编认为,借名贷款无论对名义借款人还是信贷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名义借款人而言,一旦借款存在逾期,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通常难以认定由实际用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而对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名义借款人无论是还款意愿还是还款能力普遍都较差,同时在放贷过程中可能存在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形,有时甚至还会变成***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对信贷机构的清欠追缴工作也增加相应困难。故律师建议:1、对于名义借款人,应注重对信贷机构在贷款流程中的取证工作。积极收集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知晓“借名贷款”这一事实的证据,并且也可要求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以证明自己不是借款主体,同时也可收集证明贷款流向的相关证据。2、信贷机构为防止出现借名贷款的情况,应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规范贷款审批、发放的流程。对一些恶意欠债的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可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支持爱科麦公司年产1000吨电子功能钨钼新材料及精深加工产品项目,2019年2月1日,洛阳宏科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科基金)在洛阳市和中原股交所***以可转债形式成功投资洛阳爱科麦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麦公司)1000万元,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为该投资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2018年10月,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宏科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签订《洛阳宏科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拟投项目法律专项服务协议》。本所在主任律师杨新涛的指导下,由宋恒、丁昊昱作为主办律师,针对该投资项目对爱科麦公司进行了专项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成功助力宏科基金投资爱科麦。 宏科基金是由河南农开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宏科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政府引导基金。智能装备基金以省、市两级出资为依托,是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在省内设立的***支子基金。智能装备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成长性制造业(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战略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重点产业发展专项、产业集群。智能装备基金充分致力于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金融杠杆作用,做大做强洛阳以及全省智能装备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产业的整合升级、创新发展。 爱科麦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1日,注册资本8415.8035万元,主营业务为钨钼制品的深加工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LED、蓝宝石、半导体、医疗设备、稀土永磁等行业,并出口至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2017年3月2日该公司成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代码为870809)。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之初就着眼于新兴法律服务市场,致力于以非诉讼手段为主向客户提供包括法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在内的全程多方位服务理念并为此不懈努力。作为一家以提供公司治理、金融证券、国企法务、涉外商务等法律服务为***特长的综合性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承办了多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为众多客户提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或者挽回、防止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次为宏科基金可转债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在基金业务领域的再次成功实践。
2017年12月5日对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宪法日知识培训之后,2017年12月14日下午,应顾问单位洛阳宏科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邀请,“先为讲师团”成员杨新涛律师为该公司及兄弟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了公司法专题知识培训。 杨新涛律师紧密结合宏科创投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用生动形象的案例、诙谐幽默的语言同大家分享了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投资方面的知识,介绍了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概况,并重点就股权投资所涉及的对赌条款、股权设计、章程制作等问题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培训结束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意犹未尽,很期待杨新涛律师以及先为律师能够再次进行法律分享,为公司的依法治企提供帮助。 先为讲师团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政策精神,面对各行各业日益增加的法治需求,为向优质客户及社会各界更好的宣***律、普及知识, 2017年初,我所推选10位***律师组建成立“先为讲师团”。今后将推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更加精彩的培训讲座奉献给客户及社会公众。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关国芳 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在中国大地悄无声息的出现。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上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正在进行着,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如何面对新型婚姻家事的法律风险问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结婚和离婚的特殊性 问:1、疫情期间,结婚登记无法办理对准***有什么影响? 答: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关系,此时准***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问: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 问: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如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关系,仍应互相承担***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在此期间的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维持原状。 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办理。《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问:4、受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何时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怎么做? 答: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只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是可以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问题 问:5、***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可以要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该病症使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患病的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问:6、疫情期间,***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鉴于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因强制、威吓、交通***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律师建议:在报警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问:7、未成年人给疫情重灾区捐款,他的行为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吗? 答:视情况而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问:8、***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配偶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 答: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虽然***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进行捐赠,但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问: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一方是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工资的一种,而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子女问题 问10、受疫情影响没有同意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否属于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答:没有侵犯对方的探望权。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传染病源,人与人之间极易感染。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疫情爆发后政府不断升级防控措施,一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暂时停止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正确的。因为在探望过程中女儿难免会与他人发生接触,即使采取防护措施也难以达到隔离的效果。 律师建议:希望双方好好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待疫情结束后再行使探望权,让对方明白“今天不相见,是为明天长相守”,这段时间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探望。 问:11、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问:12、不直接抚养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律师建议: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继承问题 问: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律师建议: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问14、前夫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请问我孩子有权继承我前夫的遗产吗? 答:有权继承。尽管孩子不和父亲共同生活,但与其父亲有直系血缘关系,因此享有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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