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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提升顾问公司员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素养,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新涛律师于12月4日上午向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宪法日普法宣讲。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所属企业法务、风控相关管理人员60余人参加。 杨新涛律师向大家深入讲解了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重大意义、宪法修正案及公司法修正案重点内容,并以2018年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依托,结合自身多年经验,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授内容贴近工作生活,讲授方式生动有趣,增加了培训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大家尊崇、学习、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意识。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沈文君律师于12月4日下午向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讲授了“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宪法主题教育专题培训。 培训中,沈文君律师首先以PPT宣讲、动画视频等形式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点宣讲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设立的意义,并围绕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修改的原因、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修改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和深入解读。随后,进行了现场讨论环节,沈文君律师为全体员工工作、生活中对宪法的有关疑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普及了宪法的地位、权威以及法律效力,掀起了全体员工学习宪法的热潮。 通过 “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有效地推动了顾问公司员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推进顾问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Ma LiyaSome financial personnel believe that value-added tax special invoices obtained in daily transactions of enterprises can be recorded and corresponding input deductions can be made as long as they are based on real transactions.In fact,it is not the case that the invoicing party and the receiving party of value-added tax special invoices are not isolated individuals.The operational and financial tax risks of upstream enterprises may be transmitted to downstream enterprises through the carrier of"invoices".Once upstream enterprises encounter abnormalities,such as evasion(loss of contact),it will bring huge tax processing difficulties to downstream enterprises.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二、上游企业走逃对下游企业税务处理的影响(一)下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税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总之一句话:还没有做进项抵扣的,暂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处理。实践中,因为上游企业走逃,使下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相应的进项不得抵扣甚至转出,企业承受的税负巨大。三、上游企业走逃税务风险的法律分析(一)税务部门认定走逃是否具有可诉性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同时,在税务机关作出***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也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故不具有可诉性。如果公司认为税务机关以上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四、下游企业该如何防范上游企业走逃的税务风险 (一)选择与可靠的上游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判断上游企业的可靠性,可以通过网上资料查询与实地拜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 首先,下游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上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设立时间、经营异常等信息,应尽量避开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如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营范围包罗万有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其次,下游公司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司法纠纷。如果一家上游企业涉及大量的司法纠纷(尤其是作为司法纠纷中的被告方),则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规程度、守法程度值得考量,下游企业应尽量避免与此类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再次,下游企业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查询上游企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若上游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则需谨慎考虑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第四,下游企业选择上游企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对方出示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尽量选择与***、B级纳税人开展业务往来。 第五,对于重要业务,下游企业可以实地拜访上游企业,通过视察其生产经营场所、寻找与其高层人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性、可靠性,减少下游企业的各项风险。(二)通过非现金方式(如银行公对公转账、票据等)向上游企业支付款项,并备齐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各项资料。 下游企业在与上游企业发生往来业务时,应留存好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运输凭证、进销存记录等单据资料,并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即使遇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下游企业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保该项支出***终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该笔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已经涉嫌走逃企业的税务处理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综上所述,企业在经营中务必提高税务风险意识,避免由于上游企业的走逃而受到不必要的牵连,希望以上的分析和建议能给相关企业带来一些启示。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报 中税网
每年的年终岁末,总有应该说点儿什么的感觉。 二十一世纪从一字头到二字头的跨越,随着近期很流行的一句话到来:2019年,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也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听起来是不是特别丧。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律师行业绝对不是,这一年,我看到的是律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和司法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人数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快速增加、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开始广泛适用,律师行业在过去的十年里稳定快速的发展,2019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先为律师事务所来说,绝对不是。这一年,我们对律所重新装修,为律师和客户打造更加温馨、舒适的环境;我们加强培训和自我提升,着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我们引进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对新老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积极研究新的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法律体检、合同审查、法财税一体化管理、动态合伙股权等专项服务;这一年,也是我们获得***、省级、市级各类社会荣誉***多的一年, 2019年是我们战略清晰、集体发力、收获满满的一年。 过去的十年,是先为所越来越好的十年。 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吗?可能是。不努力、不发展、不适应变化,美好未来不会自动到来。 律师行业是都市经济的配套行业,在我国已经进入万元美金时代,经济面临瓶颈和转型压力的情况下,律师行业不可能脱离总体经济下滑的形势一骑绝尘;国家法考通过率大幅增加、海南省试点社会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放水必然带来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人工智能的广泛适用和法律服务公司的低价扫荡对低技术含量律师服务的冲击日益凸显;大型律所逐步下沉向中小城市设立分所对地方性中小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资源和律师人力资源的体系带来巨大变化。 2019年的***后一个月,法律的更新是波涛汹涌,猛烈之程度是律师制度重建40年罕见。民法典还存在一些变数,但是一个民九就够律师啃的了。民诉证据规则是律师必须精通的。刑诉法官***会议纪要还没有来得及粗看,证券法就修的面目全非了。证券法的修改,改变了上市公司的很多规则,上市公司是所有公司的标杆和榜样,上市公司的示范作用也会改变普通公司的许多规则。公司挂牌上市***推行注册制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喷薄业务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更会是强标准。 2020年注定是律师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所有律师无论是什么大中小咖还是老中青小白都殊路同归,全部回到了学生这个身份,某一层意义上所有律师在大规模修法面前被重新平等了一次。2020年对年资高的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是一个挑战年,路径换了、地图换了,原来倚老卖老年纪优势成为了年纪劣势。2020年是青年律师充满希望的一年,学习能力强的青年律师可以弯道超越的一年。律师行业“学习力就是竞争力”在2020年突出彰显。说一千道一万,律师行业***就是硬道理。手艺不丢,日子长久。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是抓住机遇勇立潮头还是被时代抛弃在沙滩上;是奋力一搏赢得弯道超车还是得过且过被逆袭超越;我们坚信,2019不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2019是新的起点,以后的日子,仍然是酸甜苦辣,仍然会是惊喜惊吓不断,仍然会是不进则退,仍然需要砥砺前行。一切取决于你和我。 2020,来吧!
2018年9月,我所乔丽娟律师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六十二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关于独立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30日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担任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定,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乔丽娟律师,法学硕士,执业8年,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洛阳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与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人治理、投资并购重组、矿业权纠纷。 现担任大型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矿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程服务多个股权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公司增资扩股、并购项目;代理多起矿业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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