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mic

location:Home > News > Dynamic
特殊时期,知产领域的沉浮与策略
Time:2020-02-28   Cilck:1173

1582557700(1).jpg

微信.jpg

杨天啸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新年伊始,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就让2020年变得举步维艰。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之时;各行各业的生存发展也处于百废待兴的危难之际。旺时,追的是势;颓时,寻的是机。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知识产权领域将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呢?笔者将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来分析并给出应对策略。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临的变化

1、服务机构重新洗牌,远程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客户行业单一。客户资源依赖性较强的机构受客户经营情况影响较大。

笔者近期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连线采访了几家洛阳本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疫情影响,这几家公司均处于封闭状态。由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工作多为书面工作,相对其他服务型行业来说,更容易通过远程办公软件进行办公,在视频会议、文件网络传输等方面可以减小办公场所暂时封闭的影响,对工作影响不太大。业务受到的影响多为客户受到疫情而停工、甚至停业,资金运行问题造成的影响。当然,房租、员工工资等高成本问题在疫情期间仍然会发生,如果业务受到影响,收入下降明显,再持续下去无异于泰山压顶。对于体量较大的大型服务机构而言,其资金方面抗风险的能力虽然略强,但如果前期没有远程办公的软硬件储备和实际操练,远程办公会非常不方便,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影响,企业会面临经营运转不畅等不利后果。

2、营销方式迭代,网站、公众号等线上平台获客方式或成主流。

受疫情影响,线上办公已成为广大代理机构的不二选择,的确也只有线上获客的方式才更能适应当下形势。线上获客的本质,是靠内容获客,深度一点来讲是靠价值获客,你必须创造出有价值的内容去吸引客户,否则将面临基础业务停滞不前、潜在客户被竞争对手挖走的被动局面。

3、健康产业、智慧城市、出口企业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业务增多。

  经此一疫,人们更加重视健康,对于与医药、健康、医疗产业有关的科技创新会更加活跃。与健康、医疗、防疫、生物医药、有关的品牌、产品、技术将会进一步形成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中国对外贸易将成为众多中小型企业的救命稻草。对企业来讲,这也是个提升业务量的良好契机,产品销往国外,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这时,定位于为中国企业转型和出海提供高端IP服务支持,并且有着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化团队等的一些服务机构将会快速发展。

二、对于企业或个人所涉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根据***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该公告要点有三:(1)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2)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3)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根据该公告能够预见到:因知识产权纠纷的***性和复杂性,书面审理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完全取代开庭审理。在疫情结束后,庞大的存量下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和已收未开庭案件的数量将出现弹簧式压缩后的爆发式增长,相关的纠纷和交易转让等也在加速增长。这样必然会使相关的诉讼服务市场规模仍将不断扩大,同时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合同成交将继续快速增长,产业链后端***运营市场空间巨大。

三、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申报的影响。

  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下简称“第350号公告”),就***、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给出了公告,解决了行业迫切关注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和恢复的问题。该公告内容如下:

1)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4)办理***、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律师解读:

1、怎样准确理解公告中的“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进而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基于“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疫情,但是如果疫情并未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例如当事人企业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则并不当然适用第350号公告中的情形。

2、公告中“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的权利丧失都能恢复吗?

  答:并不是全部的权利丧失都可以适用“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而请求恢复。具体来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3、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4、350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对于***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3)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四、律师建议

 1、坚持网络办公、远程办公。若企业案件多、业务量大、有年前未消化的案件,趁这个时间可以安排商标顾问、***代理师等员工在家继续工作。***案件复杂、回款周期长,那么机构可以将重心转移到一些相对简单的业务的拓展,比如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著作权申报等等。疫情造成的无法在公司开工对这些业务的开展是没有阻碍的,而且在此期间进行商标注册会大大提高成功率还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被告风险;若业务量少,多保持与客户粘性和互动、发掘潜在客户,让客户知道我们已经开始工作了,稳定客户。

  2、提高营销能力,创新营销模式。选择和一些输出数量和质量都比较不错的IP行业媒体或公众号大咖进行合作,加大线上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影响力,从而提高线上获客能力。

  3、从第350号公告以及疫情相关问答文章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疫情之下的权利恢复采用了相对宽松的审查政策。但是,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笔者建议仍应当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尽可能地满足期限要求,而不能寄希望于“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来恢复权利,因为权利丧失之后的恢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4、鉴于当下疫情的严峻形势,教育部提出了“停课不停学”,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也应坚持“停工不停学”,通过钉钉等办公软件组织员工线上学习。毕竟知产是个日新月异、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的领域,***度也是未来企业竞争中的制胜法宝,原来一直低头做业务、搞研究,现在正是对企业进行知识技术改造的宝贵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增强凝聚力,提高全员素质,为疫情结束后的企业腾飞夯实基础!

  我们相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不会改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局面。不管企业或是个人,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乱中求变,方能致胜。我们失去的或许只是一个舞台,得到的却必将是整片天地!在这***艰难的时期,先为律师将与您一路相伴,做您身边***贴心的法律专家,为您的破局之路保驾护航!


Disclaimers:Some of the images and text on this website are collected and organized online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only. The copyright belongs to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does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our website. This website will not bear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