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ffectiveness of Format Terms in E-commerce Contracts
Format contracts have the advantages of reducing transaction costs and pre differentiation risks, and have been adopted by many industries.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industry, format contracts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e-commerce field due to their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E-commerce operators, due to their advantageous position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often use the format term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to exempt or reduc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in advance and exclude consumer rights. However, consumers usually do not carefully read these format terms. Once disputes arise, the existence of format terms often puts consumers at a disadvantage. Since 2012, judgments involving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format clauses, represented by Xia's lawsuit against Amazon for unauthorized deletion of orders, have gradually established rules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format clauses and the time of establish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s.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promulgated on August 31, 2018, specific provisions were made on this issue.
【案例】夏某诉亚马逊公司擅自删除订单案
2012年9月5日,在亚马逊中国网站的名表促销活动中,夏某以396元价格订购了三块单价在千元左右的手表。而在9月8日,夏某收到亚马逊邮件通知,称其购买的三块手表因不能采购到货,无法发货,已支付的款项将会尽快退还,并在没有通知夏先生的情况下,直接将订单删除。夏某将亚马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礼道歉。亚马逊辩称,根据网站上公布的“使用条件”,消费者下单后,只有公司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时,合同才成立,下单行为只是要约,并不代表公司已经做出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站公布的 “使用条件”上规定:如果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即您的订单已经成为要约,但只有我们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时,才表示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成立。该“使用条件”用较小且色度较暗的字体显示在网页下方。
一、亚马逊公司将商品公布于其网站之上的行为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何为要约?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何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存在以下三点区别:
1、要约是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则自然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无此约束力。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要求,无须具备详细和完整的合同内容。
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手表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送货方式等信息,内容具体明确,网站用户可根据上述商品信息自由选择购买,在其网站上公布商品详细信息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二、亚马逊公司能否对合同的成立方式做出约定
我国法律采用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该条属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做出不同的约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条***款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书部分表明,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成立方式做出与《合同法》不同的约定。
三、亚马逊公司以格式条款方式在网站上注明的“使用条件”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相对人无法参与条款的制订过程,故格式条款的合意性相对较弱。为确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而设置减轻或免除其自身合同责任的条款,法律对于此类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虽然关于合同的成立方式,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站上标明的“使用条件”中规定:“如果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即您的订单已经成为要约,但只有我们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时,才表示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成立。”但该条款是亚马逊公司为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网站用户协商内容的格式条款。亚马逊公司仅将该“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用较小且色度较暗的字体显示在网页下方。没有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的方式特别标识,消费者并不能清楚地了解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未尽到特别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且该条款使亚马逊公司在网站用户已提交订单并完成付款义务后,仍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发货,并免除了亚马逊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此时用户只能主张亚马逊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以合同相对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且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等,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之后预期的可得利益。该格式条款减免了亚马逊公司法律责任,严重的影响网站用户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四、夏某与亚马逊公司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网购合同中,消费者采用有相对人非对话的承诺方式,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相对人可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时生效。
在夏某与亚马逊公司的手表买卖合同中,夏某购买手表的承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做出,依据《民法总则》***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夏某在网站上付款并提交订单的数据电文到达亚马逊公司网站后台系统时承诺生效,夏某与亚马逊公司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成立。
五、夏某诉亚马逊公司擅自删除订单案的法院判决(依照当时法律规定)
首先,虽然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载明了“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但是亚马逊公司没有将此格式条款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并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此,亚马逊公司所制定的“使用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即“使用条件”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是否形成合致要看双方是否根据要约和承诺完成了交易行为。亚马逊公司将待售商品的具体信息内容公布在网站,该行为符合要约的特性。而夏某又因看到网站上显示有库存或允许购买,才将相关商品加入购物车并下单,应视为夏伟已经进行了承诺。因此应当认定亚马逊公司与夏伟之间已经形成合致。
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应当向夏某交付其订购的3块手表,夏某在收货时应将剩余货款支付给亚马逊公司。
六、《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该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用户提交订单成功作为合同成立的时点,但允许当事人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第二款直接排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变更合同成立方式的权利,即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仍归于无效,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律师建议
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吸引网络流量,进行虚假的低价促销活动,消费者在下单并付款之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以商品缺少库存为由拒绝发货,更有甚者私自删除该订单,并以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逃避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救济:
1、及时向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2、请求当地消费者组织、行业协等会进行调解;
3、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许多法院已建成专门的互联网案件解决机制,如浙江省已上线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能够帮助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
4、部分电子商务平台有专门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如e-Bay的在线纠纷解决中心),消费者可以提请电子商务平台的专门机构进行解决。
5、消费者可依照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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