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bout us
Business
Team
News
Achievement
Research
Contact
一位律师告诉他的心理医生:“我晚上做梦都是在做案件,即便已经结案,结果已成定局,我还是会梦到它,直到下一个案件出现。如果要出庭,我不能吃早餐,即使吃了我也会吐出来。”很多当事人把律师看作斯巴达克勇士,事实上,再强大的斗士也有“阿克琉斯之踵”。 你,有没有健康的体魄来承受长期的案牍劳形?来承受不断地跋山涉水?来承受不时地夜不能寐? 你,有没有强大的内心来承受当事人的失望眼神?来承受失败的颜面扫地?来承受内心的无限懊恼? 为缓解工作压力,引导我所律师养成“重健康,爱运动”的生活习惯,我所于近期开展“金秋健步走”活动。 活动设置特别奖和参与奖,分别给予运动鞋和洗护套装奖励~ 我运动我健康我美丽 运动减压法是被众多大V强推,它不仅具有减压奇效,更是职业病和一身膘的克星。 小编推荐给大家iCourt一篇名叫《给律师的专属减压清单》的文章,清单中给大家介绍了十大放松方式,包括玩具减压法、健康食物减压法、萌宠减压法、植物减压法、电影减压法、音乐减压法、无干扰减压法、纪录减压法、亲情减压法以及运动减压法。 愿你工作并快乐着! 运动减压*** 长按关注我们吧
“先为讲师团”楚科伟律师----为河南民爆行业各市县经营企业负责人作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 2017年6月28日上午,应顾问单位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先为讲师团”成员楚科伟律师在郑州福缘国际大酒店会议厅,为河南民爆行业各市县经营企业的52名负责人作了题为《守护您的财富与自由—企业家及企业工作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的演讲培训。楚科伟律师以富有思考和启发性的培训方式,用大量的数据和详实的案例,并配以视频、图片和漫画相结合的PPT,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法治盛宴,赢得了各位企业负责人的一致好评。 为提高我所律师的演说能力,锻炼培养讲师型律师队伍,树立我所良好的外部形象。2017年初,我所推选10位***律师组建成立“先为讲师团”。本次楚科伟律师的讲座将掀起“先为讲师团”对外演讲的开始,今后必将推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更加精彩的培训讲座奉献给客户及社会公众。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讲师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及民众消费理念的变化,从以前的“借钱没面子”到现在的“欠钱是理财”的想法越来越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那么,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怎么处理的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多家银行的合作单位。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此,我们对洛阳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对其中常见的实务问题梳理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产生主要原因 通过我所法律检索工具alpha系统大数据查询,洛阳市区各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97件,2018年审结1194件,2017年审结95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分析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一)信用部门加大了放款力度,放宽了放款对象。 (二)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竞争激烈,借款人出现大面积经营困难的情况,偿付能力下降,导致金融借款纠纷上升。 (三)金融机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贷款审查不严密,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信用评价、还款能力的考量只流于形式,导致业务操作风险的积累效应产生纠纷。 (四)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收贷工作,清销不良贷款,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法院审理思路 问题1、权利主张与诉讼时效期间。 虽然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较为明晰,但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存在续贷、转贷的现象,贷款被拖欠的时间较长,一方面是因为借款人与客户经理沟通延长还款期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基层法院案件积压过多导致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难以立案。因此,导致案件在立案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审理思路:实践中,金融机构如提供催收函件(客户签字)、通话记录(录音)、视频录像(债务人住所粘贴催告文书)等,法院往往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驳回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在债务人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要有证据证明进行过相应的催收(不论催收证据是否充分),法院一般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不会也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 问题2、涉案被告众多、送达难,诉讼周期长。 金融机构起诉众多被告(主要是担保人),其目的在于不遗漏任何一个责任人,但实践中该做法往往使诉讼成本增加,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一方面是因为多人联保较多,联保当事人多且法律意识不强。一般3至6人不等,多的甚至达到10至15人,但担保人往往不具备相应担保能力或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较多,盲目提供担保,其逃避诉讼、拖延诉讼的主观意愿导致其不会主动应诉。另一方面,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为无法找到自然人而导致公告审理,使案件从三至五个月的审理周期,因公告增至一年甚至更长。 审理思路:随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等规定,加大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解决呆账、坏账。 包括洛阳市西工区、嵩县人民法院等也以召开服务金融机构座谈会、向各金融机构发出《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司法建议书》等形式,要求金融机构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找人难、送达难”问题。 问题3、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罚息、复利时,往往会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被告对于尚未偿还的本金是认可的,但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往往存在争议,认为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过高或不应当计算。 审理思路: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之规定,实践中如实务中贷款人主张的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过高,超过年利率24%,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可参考案例: 1、(2019)***高法民终776号;2、(2018)***高法民终355号;3、(2018)川0802民初3762号等。 问题4、借款人配偶的债务承担。 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法院是否支持? 审理思路:***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债务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着重查看是否有配偶签字以及借款用途。如果贷款金额较大且没有配偶签字,则不会判决配偶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贷款是用于购***屋居住,则即使没有配偶签字,也会认定该贷款是用于***共同生活,配偶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5、金融机构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如房贷、车贷等,金融机构在起诉时往往会主张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尤其是房贷案件。 审理思路:因“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需要该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为前提。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金融机构应取得抵押登记证明(如他项权证),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如,期房只能办理预抵押登记,但法院不会认定预抵押登记享有抵押效力,在判决书上往往载明“双方未办理他项权证书,故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6、金融机构以债务人逾期为由主张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清偿逾期债务的。 金融机构作为强势一方,为避免风险,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约定特别的违约条款,在债务人逾期时,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第二条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审理思路:虽然合同约定有“出现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法院在审理时,并不会简单的以存在违约情形,便判决贷款提前到期,而是会考虑债务人的违约情形是否严重(如连续逾期、经常逾期、下落不明等),同时也会兼顾社会效益。对于房贷而言,还会从维护交易、债务人居住权的方面审慎考量,在判决时引用“虽有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形,但事后全部偿还了相应的逾期贷款,表明了其还本付息的意愿”的理由判决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根据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法理而言,金融机构的主张理应被支持,因此随着信用中国呼声的日益高涨,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风向可能会发生改变,本所律师建议债务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珍惜征信,切不要以身试法。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徐洛旺 前言: 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渠道受限,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企业老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对于老板们借钱这件事,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解读民间借贷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 刘某系洛阳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刘某好友。 刘某在担任洛阳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累计向张某借款合计180万元,并于2019年1月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刘某从张某处借的人民币18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资金,月息3%按照月支付,借款期限为10个月,由刘某本人签名确认,加盖了洛阳某公司的公章。借款期限内,刘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利息,期满后刘某数次推脱,拒绝偿还本金,经张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刘某诉至洛阳某法院。 问题一: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效力如何?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为司法保护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进行司法保护。 2、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为无效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的36%的标准,折算月利率为超过3%的,该约定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因此支付的利息,对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3、对于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年利率36%的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域。即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利率在该区域内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的标准支付的,在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该区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但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时间,如果借款人虽然是按超出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了部分利息的,但同时借款人尚欠本金和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未支付的,这时借款人可以请求归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此时尚欠有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请求的,出借人予以返还的,出借人此时应当可以行使抵销权,进行抵扣借款人尚欠的本金和利息部分。 本案中,张某和刘某约定月利率3%,年利率则为36%。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刘某不可主张返还利息或者抵扣本金。 问题二:关于借据中,公司盖章行为的认定。 现实中,以个人名义借款同时由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名义借款老板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比较多,但是也有大量的借据上并不明确借款人和担保人,只是在借据上同时有个人签名和公司盖章。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借款人?老板的签名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能不能同时要求老板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体现了民间借贷本案中,刘某从张某处借得18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在借据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且刘某又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认定公司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张某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借条中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借条中加盖的公司公章为法定代表人私自刻的假公章,此时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纪要***高院明确给出审判思路:公章的真伪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而是应当根据代表或者和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因此,无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加盖虚假公章的行为,还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加盖伪造公章的行为,都应当根据签订合同一方是否有代表权来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此时应当如何认定?是属于担保人性质还是共同借款人性质?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保证担保的成立应当具有明确的同意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担保人的判断采取明示标准,即担保人应明确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仅有盖章或签字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保证人。” 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使借款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且可以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无***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是根据所借款项的用途来决定。如果贷款人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注明由公司担保,此时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详细阐述了越权代表、出借人善意等概念。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此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确认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可认定公司担保有效。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原则只要审查了决议即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均可),但建议债权人比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因为存在除外规定,即“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律师建议: 1、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应当注意此时借款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借款,还是以其个人名义借款。 2、如果代表公司借款,应当在协议落款处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加盖公司公章。 3、在以公司做担保借款协议中,结尾落款处应当写明担保方:xxxx公司(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同时还要:(1)调查担保方公司的决策机制;(2)要求担保方出具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正本,并与担保方决策机制核对。
Tel